“五水共治”学精神
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
来源单位:其他发布时间:2017-03-26

为打好全省污水剿灭战,实现“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紧紧围绕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浙江样板,深入实施“五水共治”,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长制为抓手,全面推进“六大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17年底,全省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提前3年完成《浙江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劣Ⅴ类水质断面消除任务。巩固提升“清三河”成效,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二、主要任务

(一)截污纳管工程。

全面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全力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并稳定达标排放;全省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2000公里,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25座,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48座。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着力解决污水管网渗漏、破损、错接、混接等突出问题。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开展居住小区阳台排水管等的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杭州、温州、台州等有劣Ⅴ类水质的重点地区(以下统称劣Ⅴ类重点区域),城市污水处理率低于90%的,要提高3个百分点;运行负荷率低于7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提高10个百分点,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700公里,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7座,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30座。宁波、台州等生态径流少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结合中水回用逐步实施地表水Ⅳ类水质排放标准(总氮除外)提标改造。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收集和处理等设施建设。(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二)河道清淤工程。

科学开展河道清淤,优先安排平原河网地区劣Ⅴ类水体清淤项目。2017年,全省计划完成清淤8000万立方米,其中消除劣Ⅴ类水任务较重的上塘河水系、温瑞塘河水系、金清水系安排清淤325万立方米。针对淤泥成分、水域特点等因素的差异,科学合理选用清淤方式;鼓励选用生态环保的清淤方式,实现生态清淤、淤泥脱水、垃圾分离、余水循环处理的一体化、流程化,提高清淤科学化水平。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逐步建立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工业整治工程。

严格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大力开展酸洗、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地方特色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以及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2017年全省完成500家企业(加工点、作坊)的整治工作,其中杭州市50家、温州市150家、台州市100家;培育环保领跑示范企业40家,其中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各培育5家。深化“腾笼换鸟”,以无证经营、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四无”企业(作坊)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关停和整治存在问题的“低小散”块状行业企业(作坊)10000家,其中劣Ⅴ类重点区域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350家,关停和整治存在问题的“低小散”块状行业企业(作坊)4000家。集中治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到2017年底,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严格实行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行业明管化输送废水,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水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四)农业农村面源治理工程。

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不断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保留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精细化、标准化水平。到2017年底, 全省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以及劣Ⅴ类重点区域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部纳入在线智能化防控平台,其中工业化治理养殖场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化肥农药减量技术与模式,持续降低农业面源污染,2017年全省化肥减量2万吨、农药减量500吨,其中劣Ⅴ类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农田氮磷指标监测,并针对性加大化肥农药减量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明确水产养殖空间区域,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小网箱养殖。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循环水养殖,减少尾水排放。深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实施养殖塘生态化改造、稻鱼共生轮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工程面积10万亩。(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开展2013年之前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对2000个建制村实施改造。对2016年及以前完成的项目,全面完成验收并及时运维到位。建立完善农村污水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县(市、区)均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提高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确保建制村生活垃圾集中有效收集处置率达到96%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30%。(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排放口整治工程。

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管。全面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实施“身份证”管理,公开排放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放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到2017年底,全省完成30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整治,其中杭州市5个、温州市8个、台州市7个;开展20个城市居住小区生活污水零直排整治,其中杭州市5个、温州市3个、台州市4个;宁波市完成15个乡镇(街道)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生态配水与修复工程。

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打通断头河,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持一定的水面率以及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分批研究确定主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科学开展引配水工程。生态用水短缺的地区要积极实施中水回用,切实增加河道生态流量。2017年,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分别实施生态调水18.7亿立方米、2亿立方米、1.3亿立方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河流生态化治理,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全省完成河道综合整治2000公里,其中劣Ⅴ类重点区域整治400公里。开展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加快河岸湿地、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生态浮床等工程建设,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鼓励设计—治理—养护一体化模式,推进河道保洁、生态治理和长效养护。(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巩固提升“清三河”成效,全面深化河长制

(一)持续巩固提升“清三河”成效。严格执行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各地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全面评估。对出现污染反弹的河道,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挂号销号制度。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到2017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深入推进“清三河”工作向小沟、小渠、小溪、小池塘等小微水体延伸,参照“清三河”标准开展全面整治,做到治理无盲区、全覆盖,切实提高城乡居民门前屋后的水体环境质量。至2017年底,全省小微水体全面得到治理,消除感官污染。

(二)进一步落实河长职责。劣Ⅴ类水质断面所在河道,应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河长,切实落实政府治水主体责任。各级河长要切实落实“治、管、保”职责,抓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底数、职责、范围清,日常巡查、问题发现、信息处置、问题解决到位。协调治水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推进重点工程实施。

(三)完善组织架构。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基础上,大力推行河道巡查员、网格员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水体河长制。除村级河长外,其他各级河长都要确定相应的联系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治理任务较重的河道要设立河道警长。严格执行河长公示制度,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

(四)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河长制例会、巡查、督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层层督促各级河长抓好项目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河长履职考核办法,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大力推广河长制信息系统应用,充分发挥河长制移动端(APP)或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到2017年底,全省实现河长制信息系统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是劣Ⅴ类水剿灭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劣Ⅴ类水剿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并强化上下游、左右岸、相邻地区治水的协调联动。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劣Ⅴ类水剿灭行动,特别要注重与“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强化要素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技术、执法保障,加大截污纳管、生活污染整治、河道清淤、生态治理等的资金投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各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加强政策聚焦,省有关部门在治水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充分发挥“五水共治”专家团智囊作用,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劣Ⅴ类水质断面监测数据分析,及时评价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效果,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劣Ⅴ类水剿灭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项目,并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挂钩。对不能完成任务、新增市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的地区,在“五水共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有关“五水共治”、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建立信息报送、例会、约谈等制度,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曝光等。对工作不力的公职人员,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消除省控劣Ⅴ类水质断面工作计划表.docx

编辑者:毕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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