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情况
浙江传媒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单位: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发布时间:2018-11-06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一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患病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等手续,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册,方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学生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学生私自参加教学活动的,学校不予承认。

经学生处认定,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和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需征得任课老师同意,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事假应从严审批。请假在1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由二级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1个月以上还须报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1周以上不超过3天内,1周以下不超过1天内)补书面请假,补请假程序同上。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学生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或旷考等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制记分(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的40%-60%。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除旷考、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外,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须重修。

补考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均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期终考试前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本课程学习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一)无故旷课达3次或6学时及以上者;

(二)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三)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四)扰乱教学秩序达3次及以上者;

(五)经调查核实,请他人代替上课者;

(六)其他情况学校认为不能考试者。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不具备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供,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缓考:

(一)公务性事假经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证明;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办理缓考或办理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核的,均按旷考处理。通识选修课、补考课程不得申请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时间内向开课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如确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改申请,附成绩更改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办理。

成绩核查与更改仅针对有书面类考试的课程期末成绩,其他类型的考试成绩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课程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必须有医院证明,征得大学体育教学部的同意。同时,该生还须按大学体育教学部规定的其它方式上课并确定体育成绩。

学生每学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转学前已修课程,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参加补考资格,并根据学校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结业学生返校参加补考或课程重修考试作弊者,取消结业换毕业及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经获得的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每学年评定1次,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作为毕业时全面鉴定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日常学生教育与管理中,通过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学术称号和参评各项荣誉资格。

第五节  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免修。免修学生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水平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重修课程的过程中,因听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的学生应在重修报名期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间断听课或免听重修。学生在所有间断听课或免听重修的课程中,要按主讲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阶段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及学校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免修或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

(一)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限制性选修课程;

(二)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

(三)由于旷考或违纪、作弊,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

(四)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第三十五条  重修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也可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已通过的课程不再进行重修。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须根据总课表并结合自己当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费参加学习。各二级学院于开学第二周末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协调参加公共重修的有关事宜。如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达到15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需重修的课程如在后续年级中不再开出,学生可在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六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普通专科和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两年,各专业均按基本学制安排人才培养方案。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经批准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四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前修读课程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选择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须在毕业学期第10周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已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不再参加当年的毕业考核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做结业处理。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可转入新专业进行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十二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特殊情况(如休学创业)经批准最长可延至四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除外)。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创业申请休学者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原来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不再发放;实行贷学金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专科医院诊断允许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复学时所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由学校结合学生意愿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役期间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九节  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段审核,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第五十二条  当学生出现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以下同)低于该学期应修读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将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五十三条 学生预警后,出现一学年(或历年)所获得学分低于该学年(或历年)应修读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将给予降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四条  学业预警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院在开学后两周内统计出,签发预警告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也可以申请降级。降级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相同层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降级两次。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预警后,一学年(或历年)所获得学分低于该学年(或历年)修读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者降级两次后,再次达到降级条件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的。

第五十七条  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浙江传媒学院退学

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并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其他退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前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同送达。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籍已转入学校的学生,其户籍关系返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有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责任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明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提供相应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不影响退学的事实。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重修或补考,达到毕业条件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维持结业状态,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参加课程重修,须在每学期选课前向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开课学院办理。结业生的重修按所修学分收取学习费用。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开具发给肄业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第七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是否授予学位等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传媒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传院〔2014〕7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